5月14日,太原市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控制现房短期交易转让、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市场供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等九项具体措施。《意见》称,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1实施住房限购
《意见》要求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
对拥有2套以上(含2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我市城六区是指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和晋源区,也就是说,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和古交市不在限购范围内。
2信贷、税收双管齐下
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山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1.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并公积金[2017)15号)规定执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缴管理。加强存量房契税、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交易税收的管理,确保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加大投机投资性购房的交易成本。
3控制现房短期交易转让
对于存量房的交易,依然按照此前的规定: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交易转让。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和转让、债务纠纷房产转让及居民实际入住多年因开发企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延误办证导致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不足两年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4严格价格备案制度
《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对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显悖离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的开发项目,暂缓核发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成本核算,引导企业理性定价,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审核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明示不涨价销售的承诺,全部准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捂盘惜售。商品住房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必须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5毛坯价、全装修价要进合同
加强全装修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管理。全装修的商品住房要将毛坯价格与全装修价格分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全装修商品住房在办理预售前未明确装修价格的,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将毛坯价格和全装修标准、价格予以公示。鼓励推行全装修商品住房菜单式装修管理,开发企业可推出分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逃择,网签合同中要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网签合同签订后与购房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住房附属设施,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变相抬高房价。
6严控高价位商品房入市
控制商品住房市场供应节奏。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严控高价位商品住房入市,鼓励低价位商品住房入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时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和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项目,“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审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同时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和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的,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条件审批。
7加强商品住房网签管理
商品住房网签密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发企业不再自行网签。具备网签条件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加强商品房销售数据监测,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及平均价格日监测制度,成交价格异常上涨时,可对高价位商品住房网签备案进行控制。对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加强服务,及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价格不得高于明码标价,对于超出明码标价的合同不予网签,对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网签备案的期现房不得交易。存在法院预查封、查封、银行抵押等网签备案不能注销情况的合同备案,不予撤销。存在明显炒房行为的合同备案不予撤销。
8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度増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地节奏。尽快编制完成《太原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2019-2025年)和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格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合理设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最高限价,控溢价、防地王、降过热,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调节,稳定市场预期。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后,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地块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非法转让士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收取违约金、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限制参与市场竞买、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依法处置,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
9加大房地产市场供应
加快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加强近期调控与长机制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住房发展重点和工作任务,通过规划统筹土地,资金等要素配置,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调整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制度,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多方培育供应主体,依托现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多渠道筹集房源,协调、引导企业建设、改造、收购(长租)一批房屋作为租赁住房房源。建成市、县两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完善市、县两级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机构网络,逐步形成市、县(市、区)、街道、杜区(村)四级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改造进度,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对城六区棚改货币化安置取消考核要求。
10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预(销)售商品住房,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等费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承诺投资回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市发改部门重点查处哄抬房价、顶风涨价、不明码标价、超出明码标价销售、超出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部门重点查处违法销售、捂盘惜售、违规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行业格式合同违法、发布传播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部门重点查处承诺投资回报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警告、约谈、曝光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国家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予以惩戒。对出具虚假证明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对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关部门要采取停办手续、降低资质等措施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1强化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向社会传递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减弱的决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健全负面舆情监测、甄别和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制造市场恐慌、歪曲事实虚假报道,借机恶意炒作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