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德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不断优化人才政策体系。继2019年9月企业“人才新政10条”发布以来,常德再出新招。2019年12月31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给予住房保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现了我市人才新政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为积极支持事业单位引才、留才、用才,切实改善人才住房条件,《意见》明确,对市属事业单位编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障住房(租金标准:博士每月2000元以内、硕士每月1500元以内)。博士研究生在我市购买住房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附件——
关于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给予住房保障的意见(试行)
为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到我市工作,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对象
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编内工作的研究生(须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相应硕士、博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下同),适用本意见。
二、保障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由单位通过租赁(租金标准:博士2000元/人·月以内、硕士1500元/人·月以内)等方式为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障住房。博士研究生在我市购买住房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三、保障条件
享受本意见保障住房,须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区没有自有住房。
享受本意见购房补贴,须人才来我市工作满3年、续签聘用合同,且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城区新购住房后一次性发放。
四、保障来源
用人单位可通过人才公寓、公租房、中介租房等方式解决保障住房,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单位办公经费开支范围,按程序予以报销。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可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
五、附则
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编内引进的正高职称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保障标准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编内引进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才参照本意见执行,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学院各承担50%。
市城区部分特殊单位全职(且在常购买社保)引进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本意见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