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湖州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工作,在市、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到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贡献度较大的企业发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企业引进或培养的,并签订3年(含)以上有效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和自主创业人才。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且未在我市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或房改政策。
第五条 适用对象根据不同层次分为ABCD四类:
A类: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人才。
B类:国家"*"专家、"*"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特聘教授、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等国家及重点人才。
C类:省"*"专家、"*"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海外工程师"等省部及重点人才。
D类:"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南太湖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等市及重点人才。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A类人才购房补贴实行"一事一议",B类人才每人补贴100万元,C类人才每人补贴60万元,D类人才每人补贴4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档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所购人才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出售,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章 申请认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工作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和度假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县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实施。
第九条 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申报材料:
1、《湖州市本级人才购房奖励申报表》(附后)。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专家资质文件、人才类别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在湖州中心城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5、服务企业的申请人,提供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个人社保参保证明;自主创业的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连续3个月税务纳税证明复印件。
6、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房改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分头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格条件审核。
3、审核。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对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享受购房奖励的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
4、公示。在湖州思而学教育网、市建设局官网上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兑付资金。公示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公布,市国土资源局限制上市后兑付资金。
第十一条 每季度前两个月申请并资料齐全的,当季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第三个月提出申请并资料齐全的,下一季度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由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人才购房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高层次人才就职企业在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由市、区各承担50%;在县的,由县承担;地方贡献在市级财政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本级人才购房奖励相关窗口联系方式窗口名称 | 联系电话 |
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 | 2368085 |
吴兴区建设局房管科 | 2595853 |
南浔区建设局房管科 | 2663323 |
市社保局社保关系科 | 2210561 |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窗口 | 2127523 |
市地税局吴兴税务分局窗口 | 2127535 |
市地税局南浔税务分局窗口 | 3016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