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淮创业就业,更好集聚转型发展要素,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才,指城乡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第二条 保障机制
(一)建立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为制定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决定企业项目入库等相关事项等。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政府、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项目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商品住房政策优惠项目库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库企业、项目。
优惠政策
▷1.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落户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落户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本市城市人才在东部新城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仅限一套)。
▷4.已享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11号)购房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6.购买没有入库项目的商品住房不享受以上购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