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满足我市住房刚性需求,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确保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1.放宽享受首套房政策范围。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期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20%标准,再交易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30%标准。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60 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 30 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 20 倍。
3.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凡在攀枝花市购买住房、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在攀枝花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延长贷款年限。再交易房屋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 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 1~5 年。
5.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评估费、公证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个人不再承担。
6.放宽与开发企业合作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或者以还贷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二选一),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额加贷款本金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8.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由“ 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上年度储存余额” 调整为“ 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当前储存余额” 。
9.开展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10.开展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在攀枝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无房证明和租房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同时不得超过 18000 元/年。
11.开展农民公积金业务。本市农民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满 6 个月即可享受城镇缴存职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