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