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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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基数一般指“养老保险基数”,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现在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7柳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吧!

从2015年7月1日起,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将按新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从2131.9元/月调整至234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从10659.3元/月,调整至11711.5元/月。

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缴费基数选择以下5个档次之一进行缴费,全年缴费金额分别为5622元、6559.2元、7496.4元、8432.4元、9369.6元(允许选择档次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逾期将一律按最高档次9369.6元缴纳)。

温馨提示: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延伸阅读:柳州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柳州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最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柳政办〔2016〕105号)正式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这个时候也是在标志着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根据工作安排,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分步推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是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其次是在各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最后是在城区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中金网9月6日

本次下发的“方案”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费,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在本次下发的“方案”中,为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不同阶段的人群,柳州市社保局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种类型:“老人”: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中人”: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新人”: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老人”纳入参保范围后其待遇标准不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包括: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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