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老金是否有所上调?上调多少?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据统计,2017年安徽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61元,增幅为7.1%,略高于全国平均增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185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于9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由于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组织实施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9月底前已基本兑现到位。
安徽省人社厅养老处负责人告诉本网,此次上调养老金,两类人员都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主要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激励;适当倾斜调整主要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由于安徽省连续多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调整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积极调度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发放过程进展顺利。
那么,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如何才能保证养老金都能足额发放?对此,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安徽省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积极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持续抓好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覆盖面,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质量;同时,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延伸阅读: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通知首先细化了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通知细化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分别给予界定。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被纳入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绩效工资被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通知细化了过渡期内(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还对两种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