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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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逐步完善。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为: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人员实施范围为:参保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人员身份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根据单位的供款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和单位按照比例承担,或者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缴费由本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延伸阅读:武汉发布最新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武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热线询问。

5类人员可参与补缴

该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其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的规定很抽象、不好执行,全国各省份做法也不相同。近年来,房地产限购政策与社保缴费年限挂钩,更催生了一批行政命令式的应急做法。为此,武汉率先在全省清理和规范了补缴办法。

办法规定,补缴人员的范围包括,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等5种情况。符合要求的,可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此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等6类情形不得参与补缴。

首次允许辞职公务员补缴社保

该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介绍,改革后(即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为何缴纳滞纳金

办法还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由个人承担。

在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或积累额后,缴费指数应以本市对应年度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即补缴哪一年就按照哪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计算得出缴纳费用额度。

为何还要缴纳滞纳金?据介绍,此前缴费指数是无论补哪一年,均按照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的岗平工资为基数确定,因此导致数额较大,加重补缴人员和单位负担。此次补缴办法明确规定,以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基数较小,加征一定的滞纳金和积累额,既增强了社保征收的刚性约束力,又不会过分增加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缴费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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