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通知】

思而思学 2023-11-07 19:30:57

2017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是怎样的呢?规定是如何?以下是小编分享的2017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轮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相应增加,一些地区基金的当期收支平衡压力也会增加。业内专家表示,尽管部分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但依靠制度化的财政补助,能够保证这些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所有企业退休人员都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调整9月底前完成

根据各地目前已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定额调整。陕西明确在定额调整中每人每月增加77元,云南增加30元,广西增加70元。同时,陕西、广西、云南、辽宁等省份均明确,在9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足额发放到位。

对于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来源,各地均明确,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将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明显增加。以黑龙江省为例,去年企业离退休人员604.6万人、全省基本养老金月平均为2230元。按今年辽宁省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上调6.75%计算,仅此次养老金调整,将使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增加约110亿元。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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