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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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地市、县转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地市、县转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

3.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时限

无统一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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