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思而思学 2023-11-14 14:20:29

“村干部帮我算了一笔账,一个月人领55块,一年就是660块钱,还多缴多得,这么好的政策,咱必须参加”,魏县院堡乡岳庄村68岁的薛书信说,“我给三个在外打工的儿子都叫了电话,听说农民也能参加社会保险,他们积极性都非常高,我们全家都参保了。晚年有了保障,不给子孙添负担。”一番话,道出了广大群众的心声。

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一致、养老待遇基本一致。至此,一个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全面建立了起来,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

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标准分十档

按照《邯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

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基本一致,只是在原新农村养老保险100元到500元的5个档次的基础上又增加5个档。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没有改变,已参保的居民可根据相关标准在下一年度的缴费期自愿选择新的参保档次。

健全四级财政补贴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之前推行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以前的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缴费参保人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县(市、区)可对长期缴费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农村老人领取待遇不再与子女参保挂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无论在宣传上还是在日常的经办上,都力求让百姓舒心,做出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服务和管理,取消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捆绑式”机制。

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原试点县(市、区)中,因此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自合并实施之月起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建立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都有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站或街道、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据悉,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市建立起了市、县、乡、村四级基层经办机构,在全市242个乡镇,5548个行政村设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所,在每个村都明确了村级协办员,实行“人性化”管理,让村民在家中就可以完成登记、缴费、认证等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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