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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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标准

一、什么是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我市在2009年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2010年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初,将两项保险合并,统称为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怎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五、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参保人员应与市经办机构合作的代办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将保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卡)中,由银行代扣保险费。

六、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有哪些补贴?

答:1、参保人员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其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2、对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现行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500元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设立?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该账户。

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账户利息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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