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区城居保缴费档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一:优化最低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及政府补贴优化调整为2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政府补贴):一般参保对象(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被征地征海参保对象(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
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年调整为200/年,政府最低补贴标准30元/年调整为40元/年。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2019年统一调整为200元。调整二:取消部分缴费档次标准
取消100、900、1100、1200、1300、1400、1600、1700、1800、1900、2000元的缴费档次。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已取消的,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按低一档标准调整,参保人员也可另行申请新的缴费档次。调整三:特殊群体代缴政策
对于重度残疾人、2016年1月1日前农村二女结扎户和自愿不再生育户,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区管委会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全额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的享受代缴政策至2020年。
对非重度残疾对象、优抚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代缴50%,上述参保对象是我区被征海征地人员,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全额代缴。
调整四: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为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的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到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调整五: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区将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情况,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