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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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应该如何补缴?你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河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吧!

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只有在单位参加工作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才可以补缴其2011年6月30日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费款。

一具体补缴范围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后结果处理

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经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储存额。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延伸阅读:河北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我省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再完善。该意见自7月31日起执行,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按该意见执行。

机关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雇工最低按社平工资60%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

《意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可延长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和延期缴费满15年,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计发月数时,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人员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指数时,按一次性缴费时月缴费基数除以一次性缴费15年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意见》还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劳动关系的不能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意见》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保责任,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除外)后,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不得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整体在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单位参保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还明确,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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