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昆明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昆明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2022年8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昆政办〔2022〕44号,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正式印发。为了便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任务分工》的相关内容,现就《任务分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22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2〕4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为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亟待出台《任务分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真正使《若干措施》落实落地。
二、 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照《若干措施》要求,《任务分工》在全市原有4个救助群体的基础上增加了6个,合并低收入救助对象之后共有9个救助群体。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新增)、低保边缘对象(新增)、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防返贫致贫监测人口(新增)、深度困难职工(新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新增)、相对困难职工(新增)、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提出了全市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措施。一是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工作。要求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二是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规范了全市救助内容、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见表1)
表1 救助内容、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救助 内容 |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救助标准 | 备 注 |
特殊门诊救助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防返贫致贫监测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 | 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 |
普通住院救助 | 同上 | 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 |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 同上 | 将罕见病(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以及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发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根据国家和省发布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
(四)明确了全市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相关措施、人员类别、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见表2)
表2 防范措施、人员类别、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防范措施 | 人员类别 | 救助条件 | 救助标准 | 备注 |
倾斜救助 | 按照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的医疗救助对象 | 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 | 在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对超过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特殊情况由市医保局审批确定倾斜救助总额。 | |
依申请救助 | 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 | 因门诊或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所参加的当地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 | 按照个人申请、认定地县(市)区医保局审核、市医保局审批的要求,参照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以及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实施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 |
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 | 医疗救助对象以昆明市乡村振兴局公布的各县(市)区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作为全市救助对象因病返贫监测底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为7000元;其余县(市)区为7500元),统筹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监测,做到及时预警。 |
(五)明确了全市相关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保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有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工会组织要做好困难职工认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二、昆明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救助 内容 |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救助标准 | 备 注 |
特殊门诊救助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防返贫致贫监测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 | 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 |
普通住院救助 | 同上 | 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 |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 同上 | 将罕见病(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以及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发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根据国家和省发布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
三、昆明大病救助相关文章分享
2023年昆明大病救助政策及医保报销比例和条件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