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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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舟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舟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费用(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后部分,支付比例提高到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到80%。充分发挥惠民医疗机构功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服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管理规范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支付,2021 年起,全市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从 80 元提高到100 元,个人承担 40%。根据上年度末参保人数和当年度筹资标准,在每年 3 月底前将当年度大病保险筹资金额全额划入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筹资部分从个人缴费中划拨,政府和单位筹资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筹资部分从个人缴费中划拨,政府筹资部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补助中划拨。

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医疗保障部门要

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调整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保费追加和年度清算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政策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舟山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个人承担2.5万元起付标准后,基金支付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基金支付80%。市内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转换的,一个医保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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