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思而思学网 2023-12-06 12:39:19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永州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永州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稳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另增加个人缴费。如出现大病保险资金不足时,在确定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时统筹考虑调整。

第四条 大病保险严格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执行全市统一的筹资和支付政策,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从202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80元/人/年。2022年以后年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医疗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第六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含因特殊情形中途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七条 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暂确定为12000元,以后按省有关规定逐步过渡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第九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条 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取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第三章   承办管理

第十一条 从湖南省大病保险公开招标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择优选取4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十二条 按照省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要求,与承办我市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年一签。要切实做好承办对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无缝衔接。服务协议签署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医疗保障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机制。要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服务网络优势,加强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现场调查核实,对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实地监督审核、受理申报,对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复核复审。

第十四条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盈利率。大病保险承办费用从年度大病保险费中列支,基准费用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计取;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大病保险费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后)有结余的,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分三档确定当年承办费标准,第一档为年度综合考核第一名,承办服务费为5%(含基准服务费率,下同);第二档为年度综合考核第二名和第三名,承办服务费为4%;第三档为年度综合考核第四名,承办服务费为3%。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业务年度结余资金,应在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管理性亏损,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担;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或严重损害基金安全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经办服务

第十七条 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全市范围内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建立与“一站式”结算相适应的全流程资金管控机制。除特殊困难群体“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大病保险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 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市内联网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无需单独办理大病保险手续,其住院手续及结算流程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时,大病保险基金连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结算,协议医疗机构按月与所属地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中心后台报账时,其结算流程按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数据接口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大病保险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生的大病保险支出,由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清算后直接扣减各县市区(管理区)预留省级财政专户的异地就医资金,再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给相关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严格按规定进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大病医疗费用核查和经办服务。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考核机制,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大病保险业务招投标和承办费用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大病承办机构规范运行和管理服务,加强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疾病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大病保险项目合同的签订,大病保险项目的补偿截止日期不得晚于次年的3月31日,项目结算时间不得晚于次年的4月30日。对于大病保险项目结算后仍需继续补偿的,纳入下年度大病保险项目结算。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及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病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要将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完善举报、投诉、咨询等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参保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永州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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