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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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出现意外事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7月4日,记者从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支付标准提高、白血病用药范围扩大。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是将城镇职工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需办理出险报备及事故核查手续,出险报备及事故核查参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为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未按规定进行出险报备及不符合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此次调整的还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两项费用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再支付。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用药范围,参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用药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符合报销范围在2000元以内的,报销60%;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标准报销。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80%执行。

另外,白血病用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也纳入“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的城镇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乙类药给予报销。需要门诊治疗的,将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列入门诊报销病种和门诊统筹的管理范围,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50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

据悉,新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从7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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