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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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9月18日发布,将于1月1号起施行,《办法》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统一规范实施。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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