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外地发生急诊住院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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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235号令)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8号)

异地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离开青岛市期间,因患急症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所在单位或本人(或委托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

一、持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入院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和麻醉记录、放疗记录单等)复印件、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民大厅一楼住院报销窗口)提出报销申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递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异地医疗报销规定的,办理报销受理手续并发放《业务受理回执单》;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有关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三、异地医疗费用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相关目录的规定审核报销。

提示:

异地急诊留观、住院只报销在一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两所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提供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手续等材料,材料不全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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