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镇医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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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更大程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安全运行,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管理实施意见》,对全市城镇医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

按照《意见》要求,此次对兰州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范围及对象、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种类、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待遇支付时限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医管理、费用结算、违规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职工医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有的18种增加到25种,增加了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等3个病种,将恶性肿瘤放化疗1个病种改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及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4个病种,实际增加6个病种;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为17种,增加了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肝豆状核变性、精神分裂症、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所患苯丙酮尿症等4个病种,同样将恶性肿瘤放化疗1个病种改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及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4个病种,实际增加7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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