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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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病种范围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九种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癫痫――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

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i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

参保城镇居民患有已经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的病种,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在定点药店购买的,对符合门诊特殊病诊断及报销范围的费用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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