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药店怎么使用,无需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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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社部消息,该部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内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资格审查

《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意见》称,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强化监管,要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开设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需备案评估

取消了资格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成为“医保定点”,程序有何变化?

《意见》提出,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保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意见》要求,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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