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单位个人底前要全部纳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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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区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基金筹集和账户管理,“老、中、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分办法等内容和办法,并强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将从1月起正式实施,力争在底前将符合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目前,广西还有近180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覆盖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内。我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5年11月3日印发实施。作为配套文件,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也于2015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共有15点,主要内容要点包括八项。其中,关于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妥善安排好其他两类群体,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单独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要求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8%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实行“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对于备受关注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新、中”分类:1.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2.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3.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设定10年的过渡期(即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此外,《意见》还就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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