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咸阳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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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管理,根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为8元/人、月,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

第三条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城镇职工2013、2014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

第四条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2013、2014参保年度内,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剩余费用。

第五条2014、2015年度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要求变换参保险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先报销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费用。

参保人员参保险种在2013、度发生变化的以当年12月31日参保所属险种为准计算合规医疗费用。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该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之和。

第六条 超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元)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5000以下(含)

60

5000?10000(含)

65

10000?20000(含)

70

20000?30000(含)

75

30000?40000(含)

80

40000以上

85

第七条 设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分别单独建帐,单独运行、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八条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3月向市本级参保单位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13年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属参保单位提供2013年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2015年3月向市本级参保单位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属参保单位提供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须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大病保险人员信息次月(4月、2015年4月)持单位介绍信、开户银行信息并提供享受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大病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费用。逾期不予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未持卡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若其医疗费用属2013年度且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时一并支付。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持卡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若其医疗费用属度且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时一并支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劳模提高待遇部分及大病保险支付部分之和不得超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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