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吉首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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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暂行办法,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自付费用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大病补偿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水平的原则;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大病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的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偿范围(不含超床位费、进口器械及药物、保健用品和起付线标准)。

(二)补偿标准: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50%

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60%

30000元??80000元(含80000元),补偿80%。

三、大病补偿所需资金从当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支出,不足部分从累计结余中列支,累计结余小于当年基金征收总额10%的,次年暂停实施大病补偿。

四、大病补偿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月除外),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县市按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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