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1、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佛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佛山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7.36元,四级伤残:42317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7.10元,
七级伤残:24181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120906.84元,十级伤残:6045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6.80元,二级伤残:189771.12元,
三级伤残:168685.44元,四级伤残:147599.76元,
五级伤残:126514.08元,六级伤残:105428.40元
七级伤残:84342.72元,八级伤残:63257.04元,
九级伤残:42171.36元,十级伤残:21085.68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
1、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0542.84元/年×20年=210856.8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注: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受害伤残程度及双方过错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