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五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等级 | 残疾赔偿金 | |
农村标准(元) | 城镇标准(元) | |
十级 | 48566 | 88310 |
九级 | 97132 | 176620 |
八级 | 145698 | 264930 |
七级 | 194264 | 353240 |
六级 | 242830 | 441550 |
五级 | 291396 | 529860 |
四级 | 339962 | 618170 |
三级 | 388528 | 706480 |
二级 | 437094 | 794790 |
一级 | 485660 | 883100 |
死亡 | 485660 | 883100 |
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合理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三、营养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四、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或医院证明为准
五、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六、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或农村)×扶养年限÷抚养人数(定残日起计算抚养费)×伤残系数
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九、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主张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十三、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四、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五、财物损失:定损单(可主张合理的停运费、代步费)
十六、鉴定费:具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