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保异地报销政策规定,2017年安徽医保异地报销比例额度流程新规
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从今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将调整,其中两种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普通门诊、特殊病等报销比例都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对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门诊单次报销比例涨30%
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门诊特殊病可报销90%
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目前,合肥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80%不等,统一提高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调整新生儿医保享受范围
政策解读: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即出生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前后对比:原新生儿参保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或新生儿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放宽到3个月内参保,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此项政策调整落实了医疗保险的应保尽保,最大程度地让新生宝宝享受到医疗保障。
一、医保异地报销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医保异地报销所需材料
三、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1. 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2. 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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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根据文件要求,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文件提出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并明确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结算为工作重点。
为此,记者就异地就医的全国统筹推进工作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
记者:不能随时随地享受医保看病一直是让职工头疼的问题,此次异地就医结算全国统筹的进展和难点在哪?
人社部: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二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三是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通过伪造医疗票据和就医材料等行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目前,该文件已正式印发。
记者:本次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我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记者:我们注意到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请您解释一下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及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人社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记者:请问跨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
人社部: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