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新余大病医疗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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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新余大病报销年封顶线最高可达60万元

1月3日,记者获悉,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制约脱贫攻坚的最大症结,我省已出台《关于建立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今年起统一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筹资标准,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这使得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报销年封顶线最高可达到60万元。系列利好政策,只为一个目的: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

购买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由政府全额承担

根据方案,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由政府统一投保,各地在筹资承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筹资标准为其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过程中,省里将根据情况适时对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作出必要调整。各地在执行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的前提下,可综合考虑本地情况,因地制宜提高本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各地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资金与承担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资金,一并由政府全额承担。58个涉农资金整合县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安排,其他县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

大病报销年封顶线最高可达60万元

我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的住院和省人社厅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疗补充保险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补偿。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范围。

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封顶线10万元、大病保险年封顶线25万元报销补偿后,再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封顶线25万元给予补充保险报销补偿,即: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上三项报销补偿顺序叠加后,年封顶线最高可达60万元。

贫困人口自费比例下降至10%左右

方案提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按全省城乡居民报销补偿的统一政策规定执行;补充保险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执行。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病补偿比例提高到50%,年度封顶线提高到4000元。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下降50%,同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据悉,这一系列利好政策实施后,贫困人口个人自负费用比例下降到10%左右。

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继续实施十类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将继续实施十类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治疗,新农合分别按75%和70%补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个病种,实施单病种控费减轻负担。在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相关费用。到2020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新余渝水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将有新变化

新余渝水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12月18日正式开始,集中办理时间至今年2月28日结束。今年,渝水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有几方面的变化。

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3个月之内当年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及乡镇办的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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