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贺州大病医疗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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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


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

(二)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大病保险保障方案。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不高于30元。今后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有结余时,先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市财政局在原有的社保财政专户下设立相应的新农合基金子账户,各县(区、管理区)按要求把本县(区、管理区)参合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财政局新农合基金子账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今后大病保险保障时间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每一年度的保障起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三)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年度内由实际住院、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其中门诊特殊病种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规定为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014〕2号)规定的不予支付项目之外的合理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四)保障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起付线为7000元。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起付线以上分段区间设置及报销比例分段报销(具体比例见下表)。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报销额度上不设封顶线。今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分段区间设置及报销比例表

指标类别

起付线(元)

起付线以上分段区间设置及报销比例

0-2万元
(含2万元)

2-4万元
(含4万元)

4-6万元
(含6万元)

6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

7000

50%

60%

70%

80%

新农合

7000

50%

60%

70%

80%

需转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号)予以救助。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结算,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办法,先由医疗机构垫付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然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月或季度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支付由民政部门予以救助的医疗费用。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拨到市民政局指定账户,由市民政局根据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向商业保险机构预付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并按月或季度与其结算。

四、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分3次拨付,并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均衡、足额向商业保险机构拨付大病保险保费。保险费资金拨付程序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二)结算方式。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合)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或者虽然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应自参保(合)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补偿大病保险医疗费用。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率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不高于大病保险总额的5%)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大病保险盈亏率计算公式在大病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综合管理成本实行“总额控制、限定范围,在限额内据实列支”的管理办法。综合管理成本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人力成本、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违规费用审核奖励等费用。要建立综合管理成本分类控制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支出。由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逐年调整。盈利率或亏损率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金-大病保险综合管理成本-被保险人的赔付款)/大病保险金]100%。

1.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2.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五、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招标工作通过自治区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在招标前期公布我市参保(合)人员情况及其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监察、审计、医改办、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全市统一由1家商业保险机构或1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4.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5.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6.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我市大病保险工作的部门,要参照自治区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及其计算公式、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15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

1.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2.探索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信息系统应具备的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3.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30日内办结。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主管和招标部门,要严格招投标流程,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通过随机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行合同,维护参保(合)人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及时处理违法违约行为。财政、保险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做好财会(基金)管理、业务监管、审计等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市大病保险工作稳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合署办公管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1.建立合署办公管理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备专业队伍,与基本医保部门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在政策咨询、保费征收、费用审核、医疗巡查、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所有环节全程参与和管理,与基本医保部门一同履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项职能,让参保(合)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医改办)要联合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病保险工作稳妥推进。

(三)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诊疗。结合我市情况设立由基本医保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联合组成的大病医疗保险联合稽查办公室,商业保险机构配备满足医疗稽核工作的驻院代表、医疗巡查人员等医疗稽查队伍,加强双方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及其风险管控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四)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有效控制管理费用支出,每季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将大病保险协议签订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稳妥推进,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机制,在经办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建立起相关配套机制,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动态监测机制,逐月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市医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医改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细致做好向参保(合)人宣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报销程序等工作,使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大众的保险责任意识,为我市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安排表


附件

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安排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时间节点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备注

1

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2015年6月底

制定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审定,6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

市医改办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2

招投标工作

 

 

 

 

 

2.1

发布招投标公告

2015年7月中旬

招标委托、招标公告、合同文本起草等工作。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2.2

投评表阶段

2015年7月初

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工作。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

 

2.3

签订合同

2015年8月中旬

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财政局

 

 

3

建立大病保险资金

2015年8月中旬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制定利用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督促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大病保险资金。

市财政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

 

4

建立合署办公管理机制

2015年8月中旬

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备专业队伍,与基本医保部门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平台在政策咨询、保费征收、费用审核、医疗巡查、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所以环节全程参与和管理,与基本医保部门一同履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项职能,让参保(合)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市财政局、商业保险机构

 

5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015年8月中旬

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病保险工作稳妥推进。

市医改办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商业保险机构

 

6

建立监管制度

 

 

 

 

 

6.1

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度

2015年8月底前

制定医疗机构监管制度。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商业保险机构

 

 

6.2

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

2015年8月底前

制定商业保险机构监管制度。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商业保险机构

 

6.3

建立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制度

2015年8月底前

制定医疗费用监管制度。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商业保险机构

 

7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

2015年7月中旬前

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完善以绩效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承保保险公司在资金使用方向、效率、参保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8

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逐月动态监测

将每月数据、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商业保险机构、医保经办机构

 

9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期考核工作

2015年8月底前

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组织考核评估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

 

1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年终考核工作

2015年12月31日前

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组织考核评估

市人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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