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试点中发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9元; (二)住院及门诊急救补助标准:乡、县、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800元,补助比例分别为45%、35%、30%,封顶线5000元,癌症、艾滋病封顶线提高至8000元; (三)定额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定额补助60元。 第三条 对连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第一年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从第二年起在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连续参加一年补助比例增加1%,封顶线提高100元,连续参加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 中断参加后再次参加的,补助标准按新加入计算。
第四条 对于门诊治疗的重症病人,在同一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总医疗费用超过本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按超过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补助范围包括:
(1)癌症病人放疗、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
(3)碎石;
(4)伽玛刀治疗;
(5)介入治疗;
(6)糖尿病慢性并发症。
第五条 对在同一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含两次),但每次均达不到起付线的农民,多次医疗费用(扣除不予补助项目)累计超过起付线(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以最高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准)的,按超过部分的20%予以补助。
第六条 父母年满5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个人应缴纳的10元基金中,个人缴纳1元,其余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或计划生育专项事业费中解决;双女结扎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个家庭解决1人份,在个人应缴纳的10元基金中,个人缴纳1元,其余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个人愿意自行负担应缴纳资金的,从医疗救助资金再补助10元,使个人筹资标准增为每人每年40元,并相应提高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全市统一采用河南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第八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