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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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最近黑龙江省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1月22日,黑龙江省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对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会议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好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现“三医联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会议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广大城乡居民也寄予厚望,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尽快将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的职能、编制、机构、人员、资产、档案等整体划转到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注重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整合过程上升为宏观制度优化、效率提升的过程,通过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机融合和经办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城乡制度整合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惠民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市(地)、县(市)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担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在年底前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拓展阅读:

黑龙江省医保调整

日前,省政府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成立医管会,公立医院取消行政级别,院长、科主任可领年薪等都纳入其中。

今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同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逐步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明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今年还要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哈尔滨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啥是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

按照国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需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第二个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即按月享受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

举个例子:

李先生为某企业员工,月收入8000元,每月除去“五险一金”后是6240元,投保个人税商业健康险后,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每月按时缴纳200元。

个人税商业健康险每月免税:

200×10%(月收入5000?8000元的税率)=20元

一年免税:

20×1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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