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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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多少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5000元以下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40%;

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5%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5%;

三、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1.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30%;

四、20000元以上部分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报销30%。

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为200元;

2.二级医院为500元;

3.三级医院为800元。

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2.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3.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4.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山东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2017年,青岛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延伸阅读:青岛新规:“五一”起第三方侵权致伤医保可先行支付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根据《通知》,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应当由参保人或其近亲属书面提出,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法律文书。

《通知》强调,刑事、治安和交通肇事逃逸未破获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应自案件发生6个月后申请,并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回执单》、案件责任认定及侦破情况的证明材料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人肇事逃逸和案件侦破情况等证明材料。个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和救助的,需同时提供获得赔偿或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和结算单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先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和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再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已经获得赔偿或救助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根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按照参保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市南、市北、李沧区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崂山、黄岛、城阳区以及即墨、胶州、莱西、平度市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确定先行支付金额。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材料和报销费用。

《通知》还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参保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追偿。参保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保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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