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呢

思而思学 2023-10-30 20:58:38

黑龙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理顺管理职能。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职能任务调整,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二)整合经办机构。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之前的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四、整合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按6∶4比例分担。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五)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各地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理确认,存在欠费的按照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各地所辖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创新经办管理。各地要创新经办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实施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改进服务手段和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三)完善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资源实施兼容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集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公众服务为一体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公布统一的数据公用共享接口,实现政府多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形成医疗保险省级数据中心,促进医疗保险大数据分析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和参保人员信息隐私保护。

(四)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五)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健全对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完善医保医师制度,推行医保医师约谈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建立医保专家库,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险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医保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对欺诈骗保、违背服务协议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同级卫生计生、发改、机构编制、财政、审计、教育、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及时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2017年底前,各地要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按照市(地)级统筹要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17年7月1日信息系统试运行;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三)抓好推进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事关全省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评价为标准,精心安排部署,狠抓督办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妥善研究处理好体制、制度整合期间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应对。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延伸阅读:黑龙江省城乡医保2018年并轨实现“六统一”

22日,黑龙江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解到,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部署,省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对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黑龙江省整合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管理体制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职能的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在新农合移交中,市、县两级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确保工作不乱、业务不断。

基本制度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二是统一筹资政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三是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门诊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四是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原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整合,由省里统一调整,各地具体执行。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六是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整合过程中,同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理确认,存在欠费的按规定补缴,确保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经办服务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市(地)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统筹,同时建立调剂金制度提升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实施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职能划转后,统一归并到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实施兼容整合,形成覆盖省、市、县、乡、村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试运行,2018年在全省正式启动运行。通过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工作进度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工作。2017年底前,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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