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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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保障水平,加速推进我区与苏州城区医疗保险并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吴江区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作出相应调整。

2017吴江居民医保政策

变化一: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200元/年

今年,我区医疗保险并轨苏州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财政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人均财政补助增加290元,全年财政增加投入近1亿元。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20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300元,其余900元由区、镇(区)两级财政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吴江居民须全额缴纳)。

变化二:三大病的基金结付比例将大幅提高

在门诊特定项目方面,三大病的基金结付比例将大幅提高,可减轻患大病、重病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来说,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使用抗排异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20万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不仅如此,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门诊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白内障门诊手术政策范围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包含检查、麻醉、用药、治疗、材料等全部费用;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与住院累计政策范围医疗费用以20万元封顶。

变化三:吴江居民在苏州市内外住院待遇

与此同时,吴江居民在苏州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限额内结付比例将与苏州城区一致。

吴江居民在苏州市范围内定点或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在苏州市以外的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000元;患重症精神病的参保居民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今年,吴江居民住院封顶线也按照苏州城区封顶线标准作了调整,统一调整为20万元。

变化四:住院限额内结付比例提高

我区居民的住院限额内结付比例也有所提高。在苏州市范围内定点或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

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

在苏州市以外的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在上述结付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关于医保的几个简单问答!

1、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⑴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⑵ 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转入人员(属组织调动、部队转业安置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除外)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3、市民卡为什么会冻结?冻结期间的费用如何解决?

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致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冻结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医保待遇不能享受。

⑵稽查冻结,致医疗保险实时划卡待遇暂停: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⑶已办理居外医疗和转外就医手续,致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参保地实时划卡功能冻结:在居住地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转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⑷ 退休未补足,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办理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补足而未补足的,职工医保待遇中断,补足后医保待遇开通,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⑸ 跨统筹区转移,本地医保待遇中断:参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的,本地医保关系中断。

⑹ 资格认证未通过,医保待遇中断:待资格认证通过后恢复医保待遇。

4、转外就医

至指定转诊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社保卡(市民卡)、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包括出院小结、正规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镇(开发区、高新区)经办机构结报。

5、长期居外就医

离开吴江辖区3个月以上而又不能回吴江就医的参保居民必须办理长期居外就医手续,实行先登记、再就医、后补偿的原则。

参保居民应由参保地社区(村、居委)出具其在外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和异地居住暂住证(居住证)及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资料到所在镇(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约定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出院一个月内(或本保险年度内)由本人持社保卡(市民卡)、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费用清单、异地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异地约定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病历等资料到所在镇(区)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其中,在异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苏州市范围内定点或指定转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6、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专线医院及指定转诊医院

指定转诊医院只限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长期居外人员不适用该转诊范围)

苏州市专线医院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市立医院(含东区、北区)、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高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苏州市转诊医院为: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口腔医院、苏州市眼耳鼻喉科医院

南京市转诊医院为: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江苏省儿童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

上海市转诊医院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铁路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传染病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皮肤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光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浙江省转诊医院为:浙江省一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武警医院、嘉兴市第三医院、嘉兴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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