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农村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流程和额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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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及梅里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促进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保证参保人员享有更好的医疗保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一)调整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取消现行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征缴政策中的一档、二档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征缴档次和待遇档次由原四个档次调整为两个档次。

(二)调整后的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两个缴费档次中选择,按月缴费:一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7%,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二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参保职工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所在单位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调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可在两个缴费档次中选择,按月缴费:一档,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7%,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二档,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

按原政策选择参加一、二档缴费的参保单位,需逐步过渡到按新调整的缴费档次来选择。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已退休并趸缴的人员不做调整,继续按原选择趸缴档次享受待遇,按在职缴费人员需逐步过渡到按新调整的缴费档次来选择。

由于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补缴调档差。

二、参保范围调整

户籍迁入我市统筹区域内并取得户籍不足5年和不具有我市统筹区域内户籍人员,经体检未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慢性肾衰竭、组织或器官移植术后(需要抗排异治疗)的,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统筹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经我市统筹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按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参加或转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

户籍迁入我市统筹区域内取得户籍不足5年和不具有我市统筹区域内户籍人员,其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体检未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慢性肾衰竭、组织或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异治疗)人员,可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三、调整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门诊统筹只限于当年使用,余额不再结转至下一年度。以前的门诊统筹累计余额可使用至2018年末。

四、文件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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