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农村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流程和额度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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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乡管理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2、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为学生儿童、普通城乡居民两类。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其中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统一参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一)参保缴费方式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相关缴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期,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等信息。

2018年度参保缴费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标准

1、普通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设高档、低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

2018年度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18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300元/人?年。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个人费用。

2、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办法已另行发文。

(2)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今后如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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