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20元/人/年相信很多人都已经交费了但是你知道怎么报销?什么能报?什么不可以报?
参保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住院统筹(一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慢病门诊);大病统筹。
住院补偿
经转诊参保患者在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人年度累计起付线1200元;
《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中明确的11类特殊参保人群,经转诊在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省级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在辖区内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可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不需转诊;
其余住院每次都应交起付费。
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起付线标准
补偿比例
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表中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在非贵州省、毕节市或市内各县(区)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就医不予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比例表
普通门诊补偿
1.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门诊统筹政策不跨县(区)执行。
2.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80%,月次均处方费用乡级不得超过75元、村级不得超过50元,报销限额村级不超过40元/人/天、乡级(含设置在乡镇区域的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不超过60元/人/天,全年每人累计补偿不超过400元。
3.门诊一般诊疗费按《贵州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号)的规定,以8元/次的标准进行补偿,一般诊疗费不包括在门诊补偿封顶线内,每日多次诊疗、三日内同一疾病诊疗按1次计算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