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漳州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是明显高于漳州城镇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来说,漳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是70%只80%,漳州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大约为50%。漳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比城镇医保报销比例高20%左右。这是因为职工医保的缴费额度以及构成要比居民医保多的多,职工医保的缴费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且单位承担较大部分,个人承担较小部分。2019年漳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能报销多少钱?本文将为你介绍关于漳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知识。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2019年漳州城镇职工医保的相关内容。今天先说说缴费的部分,主要从谁能交、交多久、交多少三大方面展开
01
谁能交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医保退休的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则是覆盖幼儿到老人等所有年龄的人员,这里注意区别)。在单位上班的人,单位一般会给交城镇职工医保(现在单位给员工交社保必须是五险一起交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如果没有单位,医保可以选择交一年保一年的城乡居民医保,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交城镇职工医保,也可以单独交社会养老保险,当然,也可以一起交。这里区别于单位给职工交的社保),但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02
交多久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60岁,女55岁)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时规定的补缴基数,按5.5%的费率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拨个人账户。
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即1998年12月14日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保关系中断或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 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 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补缴的,以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视同正常缴费
3. 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内,目录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缴费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的,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当年度漳州市规定的补缴标准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从外统筹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3
交多少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2019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24元/月),最高不超过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621元/月)。补缴基数按3324元/月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月工资总额的9%(其中单位7%、职工个人2%)缴纳。
其中,2019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不低于3324元/月。2019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全年医保费按不低于3589.92元(3324元/月×9%×12个月)缴交。
职工医保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标准为:
一、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41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三、退休人员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库发放的退休金的4.5%。
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统一按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基数。
参保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低于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以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作为划拨基数。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并可随参保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付,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1)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2)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费用;
(3) 直系亲属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交的保费;
(4) 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5)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