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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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确保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我市衔接顺畅,平稳过渡,切实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联合转发了《通知》,并结合陇南市医疗保险政策运行实际,提出了五点政策调整要求,全文如下,请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及广大参保群众积极宣传,正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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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运行实际,提出五点要求,请各县区一并遵照执行。

01《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执行,《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附件2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以及附件3中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不再执行。

02、2020年5月10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住院费用,已经按《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规定报销的,待遇正常享受,费用正常拨付。新生儿在5月10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医保待遇,必须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03、新生儿在5月10日之前出院但还未办理报销结算的,以及在5月10日之后出院的,一律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并将住院材料提交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给予报销。

04、新生儿首次就医出具的住院票据姓名与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参保信息不符合的,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可手工录入办理报销。

05、根据《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父母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就医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父母参保信息后,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模块中手工录入住院信息,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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