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管理、运行机制,助力健康扶贫,《2017—2019年度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已签署,我省各地经办机构已经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工作。
1、省卫计委要求以省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承办我省2017年—2019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承办区域为:长春市、四平市、公主岭市、松原市、辽源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承办区域为:吉林市、延边州、通化市、梅河口市、白城市、白山市。
2、2017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2016年大病保险保费结余部分(以2016年的审计报告为准)结转2017年使用。
3、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10000元。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50%的政策,补偿基数为5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4、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金额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5%;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以上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中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