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
《意见》明确统一筹资标准,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意见》明确统一保障待遇,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意见》明确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意见》明确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意见》强调,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坚决遏止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