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和支付范围
保障对象: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及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
按照规定要求,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按比例支付;
支付范围为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检查检验、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服务设施等项目;
一个年度内,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
参保患者可按病种选择一所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恶性肿瘤
参保患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疗、化疗、免疫治疗、抗疼痛的门诊治疗,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90%。
2、尿毒症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市本级按照以下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统筹地区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
血液透析: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40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80元,个人负担2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44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400元,个人负担40元。
血液透析滤过或血液灌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7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800 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12 次。
参保患者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80%。
腹膜透析治疗:每人每日定额标准为16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负担10%。。
3、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参保患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90%。
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
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支付,按月结算。当月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术后2年以内,成人居民4.5 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6.3 万元;术后2 年以上,成人居民3.5 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4.9 万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标准。
参保患者器官移植术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排异用药,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和Ⅱ类病种:
Ⅰ类病种包括高血压病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 级以上)等。
Ⅱ类病种包括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支付。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病种1000 元;Ⅱ类病种1200元;两种以上病种的执行Ⅱ类病种限额标准,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80%。
按照规定鉴定合格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