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医保的保障跨度从原来的9月31日至10月1日改到12月31日至1月1日。由此今年的缴费时间也从历年的7月改到了9月,除此之外,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提高40元,达到了490元。
合肥市居民医保新政即将实施
日前,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据悉,在今年年内,合肥市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此次《实施办法》出炉可谓是恰逢其时,将为并轨后的参保工作提供具体的政策支持。新政实施后,合肥市及各县(市)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存在分歧的,将参照新政统一执行。
个人缴费提高到每年220元
去年,合肥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150元/人、大学生是80元/人,各县(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今年,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最低筹资标准为财政补助490元/人、个人缴费220元/人。按照《实施办法》,合肥市将按不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在医保总体待遇上,去年合肥市城镇居民为16万元/人,各县(市)新农合为20万~30万元/人不等。并轨后,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每年30万元/人。
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在住院待遇上,新政做出了明确规定。合肥市整合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统一了起付线及支付比例。具体来说: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同时,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学生、未成年人、特殊疾病患者等人群,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免。在此基础上,新政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也纳入减免范畴。
普通门诊不再设起付线
根据新政,基层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
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一个年度内基金累计最高支付个人100元。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600元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住院分娩补助1200元
除了住院报销和门诊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还享受住院分娩、残疾人辅助器具、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等其他待遇。其中,《实施办法》规定,住院分娩统一调整为1200元/次,高于安徽省划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大病保险参保人无需单独缴费
《暂行办法》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待遇时间一致。在资金筹集上,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拨筹集,2018年的筹资标准为60元/人。也就是说,参保人无需单独缴费。
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与今年相比,下降了5000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
大病保险后还能申请医疗救助
在支付比例上,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75%,20万元以上的85%;医疗救助对象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90%。
另外,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以至于影响基本生活时,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