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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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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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的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资金管理和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并统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筹集,筹资标准按照待遇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一)使用按规定确定为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罕见病特殊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含规定病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含各类补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5万元(不含)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部分支付70%。

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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