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
从今年起,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从之前的出生60日内延长至90日内。
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即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于2011年9月建立新生儿“落地”参保制度,该制度填补了新生儿医保政策空白。当时的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016年11月,我市将新生儿“落地”参保时间延长至出生60日内。
2017年,随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并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众多,加之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为了方便新生儿监护人办理参保手续,体现便民化和人性化,我市今年又再次延长新生儿“落地”参保时间为出生90日内。
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及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年。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500、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0%。转外住院标准。①参保人员履行转院手续转往非统筹地区就医,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其个人费用自付比例与统筹地区内同级医院就医费用比例一致;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其个人费用自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医院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②异地因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的,经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其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院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③自行要求转往市外就医,经备案后,其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院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④未经备案自行要求转往市外就医者,经核实属于我市无条件诊治的,住院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医院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自行前往市外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或转往当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支付。
3、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报销比例。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为30%;门诊特殊治疗报销比例为75%。
4、慢性病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慢性重症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恶性肿瘤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器官移植术后的报销比例为85%;长期血液透析病种的报销比例为85%。
5、住院保底报销比例。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45%的,按照45%比例给予报销。
6、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3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20元。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7、城镇参保居民生育补助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600元、剖宫产按照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8、“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医疗待遇。对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报销住院起付线。
9、在校学生交叉参保发生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凭原件到居民医保结算费用的,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定;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凭发票复印件和结算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余额报销手续,两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其医药费的总额。
10、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标准。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急诊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导致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颁布标准1-10级,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4000-400元(1级4000元,2级3600元,3级3200元,4级2800元,5级2400元,6级2000元,7级1600元,8级1200元,9级800元,10级400元);导致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