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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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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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网民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医保局保障待遇科(联系人:李茜。电话:6686772,15855447780,办公室传真电话:6686903)。

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基本为主,完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三、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以人为单位,不设年度起付线,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市域内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常见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5%。人均年度起付线300元,申请一个病种报销限额为2000元;申请二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为4000元。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3.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省内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4.其他门诊。

建立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幼年型特发关节炎、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卢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七种罕见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其中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1万元以上且治疗本疾病的,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一倍,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为30万元。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2)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

(三)分娩住院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有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一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2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整合后,本实施方案中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市统一标准过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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