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保局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达95%。海南还在全国率先取消户籍限制,规定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和外籍人员也可参保并享受待遇。
实现“六统一”
2020年度每人需交250元
据海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整合了海南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未来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参保范围扩大至5类人群,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5类人群包括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征缴一次,特殊人群可延长参保缴费时间,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会适时调整。
报销比例可达95%
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不用愁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转诊制度和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支付比例,报销比例可达95%,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办法》规定,一个年度内,一级医院基金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报销90%;二级医院为300元,报销75%;三级医院为350元,报销65%。海南将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海南省医保局提醒,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未经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海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还将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有效对接。